当前位置: 首页导航 > 规章制度 > 管理制度 > 正文

景德镇陶瓷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7

景陶大发﹝201711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外事活动不在此列。

第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制度。学校层面的公务接待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审批。各单位一般性公务接待由接待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确需学校领导参加或学校统筹安排的,由接待单位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送呈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党委(校长)办公室并协同落实接待有关事宜。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五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公务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接待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公务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得在机场、车站等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七条 公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等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应安排在定点饭店,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校内公务外出人员住宿费等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应当按照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务接待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一次,优先安排在校内接待场所或食堂。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用餐标准严格执行江西省的规定。

第九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学校公务接待工作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统筹协调,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分工监管。外事( 含港澳台事务) 接待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景德镇陶瓷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景陶院发﹝200812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景德镇陶瓷大学公文处理管理办法

下一条:景德镇陶瓷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