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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25 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真实反映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状况,根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各部门必须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全院师生员工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省(市)和学校统计所需要的情况。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四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校长办公室信息科是学校统计工作的主管机构,对全校的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等职权。学校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完成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专业性统计,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一位处级领导干部为本部门统计工作负责人。

(一)信息科的统计工作职责主要有:

1、组织、协调学校各部门的统计工作,并共同完成上级部门的统计工作任务,

2、收集、整理学校各类统计调查数据和基本统计资料,适时编印相关资料;

3、对学校各项工作执行情况、事业发展情况等数据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4、在健全完善全校各项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为各部门提供统计数据咨询服务;

(二)各部门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有:

1、负责完成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专业性统计工作,

2、全面开展不部门统计数据的调查、分析和整理工作。

3、认真完成校长办公室布置的各项统计任务,并按时做好统计资料档案的建立和移交工作。

第五条 统计人员依法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个人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并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第三章  统计内容

第六条  教职工的数据由人事处提供,内容包括:教职员工数汇总情况、教职工分布情况、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名单、享受政府津贴人员名单、百千万工程人选名单、院级以上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名单、教职工出国进修或培训以及相应的变动情况等。

第七条 教学数据统计由教务处负责,相关教学单位配合提供,内容包括:普通本专科专业设置、实验室、院(系)教研室、课程建设等方面的各类数据,各类教材编撰及获奖情况,省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成果情况,本专科在校学生情况和学生变动情况等。

第八条 学科建设数据由研究生院提供,内容包括:硕士点分布情况、硕士研究生导师名单、在校研究生情况等。

第九条 学生数据统计分别由学工处、团委、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院负责,教务处、招生就业工作处配合提供,内容包括:招生和学生生源分布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学生奖惩情况,课外活动开展情况及党团组织建设情况等。

第十条 科研数据由科学技术处、产学研合作处提供,内容包括:科研机构、科研经费、科研立项及科研项目的转让及申请专利、科研基地及科研成果获奖等方面的数据资料,教职工发表学术论文、出版教材专著、艺术设计创作等情况。

第十一条 教学设备、行政设备等方面数据统计由资产管理处提供。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建设统计由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协调提供,内容包括:校舍面积、建筑面积的使用情况,基建投资完成情况,校舍施工完成情况等。

第十三条 财务数据由计划财务处提供,内容包括:各项经费实际收支情况和分析比较,投入产出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党的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数据由党委组织部和党委宣传部共同提供,内容包括:学院党员发展情况、各党总支(党支部)基本情况、党建工作获奖情况、对外宣传情况及学院党建工作活动材料等。

第十五条 统一战线工作数据由党委统战部提供,内容包括:校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各民主党派基本情况、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党外人士情况、民主党派市级以上成员名单等。

第十六条 校办产业数据由科学技术处、产学研合作处提供,内容包括:校办企业的种类、产值、利润等情况,对外投资及产权登记等情况。

第十七条 图书馆、档案资料数据分别由图书馆、档案馆提供,内容包括:图书资料的种类、数量、金额、周转率,图书馆各种有关的服务及设施情况,档案基本数据等。

第十八条 外事活动及留学生情况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学院提供,内容包括:对外交流合作情况、外籍人员参观访问情况、聘请外籍教师来校工作情况、招收国外留学生进修情况等。

第十九条 学院概况及改革与发展情况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共同提供,内容包括:学校简介、单位名称演变与变革、历任和现任校领导名单、党群(行政)系统机构设置情况、各所属部门负责人名单、学校非常设机构及成员名单以及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各项事业改革与发展情况等。

第二十条 以上未列统计项目,视性质由校长办公室指定相应部门统计提供。

第四章  统计调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需要的综合性统计资料,一般应当从信息科搜集,有关专业性统计资料,可以从有关部门搜集。凡是可以从信息科和有关部门搜集到资料的,或可利用已有资料进行加工整理的,不得制发统计表。如果确实需要直接进行校内统计时,应经信息科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全校性综合统计表,由校长办公室制发,或者由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发。重要的统计项目,应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各部门制订的专业性统计表,应该经该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下发,统计结果应报信息科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在进行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专业性统计时,应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和核算制度,避免原始统计记录中出现错、漏、重复等,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的情况发生。应尽可能根据本部门的原始统计记录,填写上级主管部门和校长办公室下发的定期统计报表。

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资料是指:以“景德镇陶瓷大学”名义上报的各类统计表格、统计报表以及学校制发的各类综合性统计表格和专业性统计表格。

第二十五条 信息科负责公布全校性统计资料。学校各部门需要公布专业性统计资料时,应征得信息科的同意。学校综合性统计数据以信息科公布的数据为准。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各部门形成的统计资料,须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上报信息科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核实订正。各部门负责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人员应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在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时,如需要使用统计资料,应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或加盖部门公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二十 各部门必须建立统计资料的交接和档案制度,按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调用和移交并送档案室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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