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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学院介绍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23 admin

景德镇陶瓷学院介绍信管理办法

 

 

 

学校介绍信是对外联系的凭证,并具有证明身份的作用。为了加强对介绍信的管理,保证介绍信的正确使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学校各部门及教职工、学生确因工作、生活需要需出具介绍信的,可到党委(院长)办公室办理

 

第二条 办理介绍信,应履行以下手续:

1.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凭本部门负责人签批的证明及学校主管领导签批的会议通知到党委(院长)办公室办理。

2.教职工外出联系工作、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凭部门负责人签字的证明到党委(院长)办公室办理。

3.学生外出联系、办理汇款等事宜,一般情况下由学生处办理,确需学校出具介绍信的,凭由所在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明到党委(院长)办公室办理。

介绍信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如不慎丢失,应及时报告党委(院长)办公室,由党委(院长)办公室按规定及时处理。因客观原因需重新出具介绍信的,原件要退回党委(院长)办公室

 

第三条 介绍信实行专人管理,专人填写,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不滥开介绍信,如开具介绍信时发生问题,首先追究专管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开具介绍信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介绍信一律固定编号;开错、作废的介绍信要原样保存。

2.填写介绍信一律使用钢笔、签字笔。

3.介绍信必须写明具体用途、有效期限和日期。严禁出具空白介绍信。

4.介绍信的有效期一般为7天,特殊情况经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5.介绍信存根以及相关部门介绍信、证明等交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五条 各部门的介绍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〇〇八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介绍信  管理办法

景德镇陶瓷学院党委办公室        2008年9月15 日印发

(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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