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导航 > 规章制度 > 管理制度 > 正文

景德镇陶瓷大学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7

景陶大发﹝20179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确保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推进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的学校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领导决策和总体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督查督办的立项、拟办、催办、反馈及归档等日常管理,主任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三条 督查督办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注重效率。根据工作任务的轻重、主次和缓急,做出督查督办工作安排,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提高效率。

(三)务求实效。根据职责分工,领导带头,责任到人,狠抓落实,确保督查督办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实效”。

第四条 督查督办的工作内容。

(一)上级重要批示及交办、转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文件学习贯彻的落实情况。

(三)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领导班子成员碰头会等重要决定及重要部署的落实情况。

(四)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主要任务及学校年度工作主要任务的落实情况。

(五)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重要提案(主要指学校现实条件已成熟但久拖未决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学校领导批示交办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督查督办的形式主要包括: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

第六条 定期督查主要针对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等重要决定、重要部署以及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主要任务、学校年度工作主要任务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督查督办。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发送督查督办通知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向责任单位发出《景德镇陶瓷大学督查督办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责任单位自查。责任单位按照《通知单》的要求,对所承担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景德镇陶瓷大学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

()办理情况审查。党委(校长)办公室对报送的《报告单》进行严格审查,对应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或未解决好的问题,要责成责任单位重新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必要时,帮助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结果反馈与归档。党委(校长)办公室对《报告单》进行分析、汇总,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情况。督查事项办结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按文件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第七条 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重要批示和交办、转办事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重要提案(主要指学校现实条件已成熟但久拖未决事项)及学校领导批示交办重要事项等进行督查督办,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立项登记。针对上述督查督办事项,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根据办理时限、办理要求拟定《通知单》或专项督查通知,经学校领导审批后,发送至责任单位,同时做好登记。

()责任单位自查。责任单位按照《通知单》或专项督查通知的要求,对所承担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报告单》。

()办理情况审查。党委(校长)办公室对《报告单》进行严格审查,对应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或未解决好的问题,要责成责任单位重新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必要时,帮助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结果反馈与归档。党委(校长)办公室对《报告单》进行分析、汇总,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情况。上级重要批示和交办、转办事项还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报送落实情况。督查事项办结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按文件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第八条 联合督查主要针对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文件的学习贯彻以及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复杂工作任务进行督查督办。开展联合督查要成立临时督查督办小组,成员由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具体参照专项督查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责任单位的督查督办事项,应明确牵头单位和协同单位,具体由牵头单位办理,协同单位配合。

第十条 督查督办工作一般采取口头督查、电话督查、通知单督查、催办通知单督查等形式,必要情况下可选派部分资历深、工作经验丰富、公道正派的督导员,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察看、个别访谈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对超过办结时限又未提交《报告单》的,党委(校长)办公室应向责任单位以电话、邮件、书面等方式发出催办通知,确因特殊原因造成督查督办事项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责任单位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可以提出延期办理,并报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每年度对各单位督查工作任务量、办结率进行汇总、总结和内部通报,统计结果列入年度单位工作考核内容。对上报的情况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或敷衍推诿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景德镇陶瓷学院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景陶院党发﹝200833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公室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景德镇陶瓷大学“书记信箱”“校长信箱”管理办法

下一条:景德镇陶瓷大学公文处理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