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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书记信箱”“校长信箱”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7

景德镇陶瓷大学“书记信箱”“校长信箱”管理办法

景陶大党办发﹝2017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和信访行为,保障师生员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效能建设,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信访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书记信箱”、“校长信箱”依托学校门户网站设立,是学校领导密切联系师生员工,了解校情民意、解决师生员工实际问题的重要渠道,是师生员工依法依规反映合理诉求、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的重要途径,是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书记信箱”、“校长信箱”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部门、学院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范围,认真办理“书记信箱”、“校长信箱”的来信;

(二)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信访工作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正确的思想引导师生员工;

(三)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师生员工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四)坚持维护安全稳定的原则,及时排查和分析师生员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

第二章 来信事项的提出

第四条 师生员工可以就下列问题向“书记信箱”、“校长信箱”来信: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对学校作出重要决策落实情况的反映;

(四)师生员工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其他需要向学校咨询和了解的问题。

第五条 师生员工就下列问题向“书记信箱”、“校长信箱”来信,一般不予受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不合理要求的信件;

(二)表述不清、诉求不明或不具备答复条件的信件;

(三)妄加猜测、恶意诋毁和攻击他人的信件;

(四)未署名或没有明确联系方式等不具备办理条件的信件;

(五)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件。

第六条 信件投递提倡“一事一信一投”,“一信多投”信件一般只受理一次。如需反映多个问题,可分为多个信件提交。

第七条 来信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发送侮辱人格、恶意攻击及不健康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不得冒用他人名义发送恶意信息,不得从事其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如有违反,将视情况追究来信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来信事项的受理、办理及督办

第八条 “书记信箱”、“校长信箱”由书记、校长委托党委(校长)办公室进行信件查收,并根据来信内容,确定是否受理。对不属于“书记信箱”、“校长信箱”受理范围的来信,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九条 在受理“书记信箱”、“校长信箱”来信时,党委(校长)办公室应根据来信的性质和内容,在收信后5个工作日内呈送书记、校长批示或直接转至有关部门、学院处理。

第十条 各部门、学院收到“书记信箱”、“校长信箱”转办的《信件处理单》后,应当认真、及时予以处理,处理结果经本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审阅后回复党委(校长)办公室。对于一般性问题,应在收信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对于无法按期办结的问题,应当告知原因和办结的预期时间。

第十一条 对于涉及面广、反响强烈、有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突出问题,党委(校长)办公室和具体办理部门、学院应及时向书记、校长汇报,深入基层做好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适时提交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二条 对来信人反映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应当积极稳妥地予以解决;在短期内解决有困难的,应当向来信人解释清楚,争取尽早解决;对超出政策规定或过高的要求,应做好引导工作,以取得来信人的理解。

第十三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及各部门、学院应安排专人处理“书记信箱”、“校长信箱”来信,做到每封信件都有记录和答复,并认真做好信件的整理、答复、汇总及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应当在收信后15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回复来信人。对承办部门、学院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处理结果或情况说明不明了的,党委(校长)办公室应进行督查督办;未按《信访条例》规定在60日内办结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或向书记、校长报告。

第十五条 检举揭发类信件交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直接处理。

第四章 来信事项的办结

第十六条 “书记信箱”、“校长信箱”来信事项办结后,应及时归档备查。

第十七条 对于具有普遍性、代表性、政策性的来信,应在“书记信箱”、“校长信箱”主页上公开答复。

第十八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对“书记信箱”、“校长信箱”来信应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对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可以报告等形式向书记、校长汇报或通报至有关部门、学院。

第五章 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公布来信人要求保密的姓名、地址、单位等内容,不得将检举揭发信转至当事人或泄露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 各部门、学院应当依法、公正地处理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得互相推诿、拖延办理,上交矛盾,更不得激化矛盾。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来信人、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工作失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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