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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7

景陶大党办发﹝20174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扫描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复印件)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景德镇陶瓷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法人证书》”)是学校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指依法代表景德镇陶瓷大学事业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校长)的身份证明。

第四条 《法人证书》(原件、扫描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复印件)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五条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的规定,《法人证书》可用于以学校名义办理以下手续:

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开立银行账户、贷款;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法律诉讼、公证事宜;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申办海关事宜;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复印件)主要用于学校财务部门开立账户、招投标等学校工作必须的事项。

第七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一般只提供《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单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到党委(校长)办公室申请使用《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党委(校长)办公室在正、副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使用事由、使用期限,并加盖学校公章。没有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不具有任何使用效力。

第八条 《法人证书》一般不提供原件。如需借用原件,各单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借用申请表》,申请使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到党委(校长)办公室申请办理,经批准借用后一般应于当日归还。

第九条 《法人证书》(原件、扫描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复印件)严禁不按照批准确定的用途使用,严禁转借他人使用。如出现上述情况,学校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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